山东滨州,老人组团偷玉米,主人家追赶时还要提醒老人注意安全
山东滨州,田先生在村子里租了多公顷的土地,用来种玉米。干了这么久的活,终于要收获了,他很开心。没想到,这几天,他地里的玉米地经常失窃。田先生决定在汽车里睡一觉,以防再次失窃。
田说,他在汽车上睡觉三天,一天就逮到五六个来偷玉米的老头。他们有的骑着摩托车,有的背着袋子。
田先生说,要是他们带点回去,也没什么,他也不会多说什么。可那些人不是偷了就是在集市上贩卖,就是偷偷带回去喂养牲口。所以田先生认为,他们的所作所为,实在是有些不像话。
从田先生的电话录像来看,他一边用电话跟上,一边不断地提醒着他,千万别掉进了沟渠,否则后果自负。那男人一开始还不服气,但看到自己跑不掉了,就将车上的玉米往地上一丢,说不要了。
另外一则录像则是一位中年妇女将两只袋子装在一辆电瓶车上,被田先生发觉。说完,她就将两个袋子放进了田先生的小院里。
田老板说道,他也没办法,他也只是想要吓住那些老头而已,但也不想让他们跑的太快,万一他们年纪大了,高血压也不好,万一出了事,他们可就惨了。田老板说,他已经报警了,但是钱不多,对方年纪也大,也就是吓唬一下而已,并没有什么效果。
1、看到田老师的下场,网民们都说:“太可恶了!”“这是什么情况?”年纪真的是一种“护身符”么?
还有人在武汉抢南瓜的事情,还有人在讨论的同时,还有一群老年人去抢玉米,看来,政府应该做点什么来改善这种情况了。否则,那些仗着自己的“小人得志”,只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!
甚至有网民感慨,看到田老师一边追赶,一边提醒他小心!太憋屈了!这贼是不是占了便宜?
2、难道就不能阻止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吗?
事实并非如此!我国现行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0条,对于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,应当予以阻止,是正当的自卫,并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条对自卫行为所致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。
换句话说,田先生在将人赶走的时候,造成了伤害,并没有法律和法律上的赔偿。不过,这种自保也是有限制的。就像是一个老头,偷盗了玉米粒,田先生可以阻止,也可以将他们赶走,但是绝对不能用凶器,比如用来杀人。
3、其实,警察是一种很好的方法,但是,这并不代表,他们就没有任何的作用。
田先生辛苦种植的谷物,是他的私人产业。老头的玉米虽然不一定值钱,但也没有超过盗窃罪的标准。但是,还是可以接受刑事惩罚的。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五条,对偷窃行为的,可以处以5至10天的拘禁期,或者处以元的罚金。
尽管《刑法》第二十一条也明确指出,超过70岁的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处以罚金而不被强制拘留。不过,作者觉得,这群老头都是冲着钱来的,所以给他一百多元的罚款,也能起到一些威慑力。
小心!三次偷窃不同,在法律上,偷窃犯罪的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,偷盗三次以上,依照《刑法》条的有关偷窃犯罪的情节,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而且,《刑法》中也有明文规定,只要超过75岁,就可以从轻发落,但不会被判死刑。
3、从民法角度看,老年人偷盗是一种过失,其过失的行为侵犯了田的财产权利。也就是给田先生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害,所以,在这期间,田先生不仅要支付罚金,而且还要给他经济上的损害。
还有一句老话说得好,不要做坏事,不要做坏事!所以他建议,哪怕是自己,也要为自己的后代考虑。你想啊,要是让亲戚朋友看见了你的所作所为,你让你的后人如何面对你?